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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发布时间:2023-11-21 23:39: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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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1. 职工购房(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复印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

1. 职工购房(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登记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复印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复印件。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为准,两年内办理;提供《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提取时限以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多层住宅三年内办理;高层住宅四年内办理。

2.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两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及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3.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在工程开工两年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复印件、规划部门批准文件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及复印件。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办理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两年内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近半年还款流水原件。

5.职工全部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后两年内提取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部门备案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出具的全部还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前提取的,(1)持《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提供三年(多层住宅)或四年(高层住宅)之内的《包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2)持《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办理,提供《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以上的《包头市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房屋交易首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提前全部偿还贷款余额提取的,每月1—19日办理,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足以冲抵贷款余额,需补交差额的还需提供差额补交进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按年对冲还贷提取,每年只限办理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当年的贷款应还款本息,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复印件。

9.租房提取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配偶及同户籍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的证明(无自有住房证明自开具之日起至申请提取之日止有效期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