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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7 03:21: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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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包头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参保人员的超过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的医疗费用,使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医疗保障,根据《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包头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解决参保人员的超过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的医疗费用,使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医疗保障,根据《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必须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0元,参保人员缴纳80元。由市医保经办机构按年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并征缴。

第四条 国家机关、全额拨付款事业单位,在国家医疗补助政策未出台前,由同级财政按上述标准划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超过社会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四倍)的医疗费用,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别支付。

第六条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内的费用)。在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第七条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所能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

第八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后,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参保人员的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复式处方、有效票据、单位证明等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按规定的范围和比例报销。

第九条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医保经办机构自参保当月起提取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次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单独设帐、核算、管理。市医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我市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大病医疗保险运行状况,对大病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支付最高限额将做适当的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暂停其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也适用于大病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与《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同时施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