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失业补助金申领指南
一、申领条件
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二、补助金标准和发放期限
●参保缴费满1年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
●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失业保险金标准50%确定。
●最长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三、发放时间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3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6月。
四、办理地点
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大厅2楼包头市失业保险中心
公交路线:30、23、44、61、56、19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审核时限
市社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审核不通过的,自审核完毕后5个工作日将不通过结果告知申领人。
七、其他事项说明
❀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申领失业补助金,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在3月后至文件出台之日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请补发。
❀ 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补助金次月起按月进行网上领取资格认证,承诺出现停止领取情形时主动告知。失业人员通过自助渠道认证时,信息系统自动审核身份信息,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失业人员未按时认证的,当月失业补助金暂停发放,次月进行认证的补发上月失业补助金。失业人员通过我市自助渠道补认证1次,连续2个月未办理资格认证的, 自助渠道不再允许资格认证,需至社保服务窗口申请认证, 说明情况。(疫情期间未按期认证,不暂停待遇发放!)
❀ 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市社保局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要求办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