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离、退休提取的,提供《职工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2.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本人申请销户提取的,提供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3.职工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提取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证明及复印件。
4.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两年之内提取的,提供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凭证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业务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
5.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取的,提供《包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6.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提取的,提供经公证的国有企业转制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协议书或合同及复印件。
7.如企业存在住房公积金欠缴问题,且确实无力补缴的,职工表示自愿放弃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欠缴部分声明书》后,方可办理提取手续。
8.调离本市,一年后无法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提取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调入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证明。
9.调离本市,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提取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及复印件。
1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合法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及复印件,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中、农、建三行任意一行的本人本地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12.大病提取的,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需加盖医院档案部门公章),医保部门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职工或其家庭成员未参加医保,需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